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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推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认识、政策、体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污染治理设施快速发展,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电脱硫装机比重由12%提高到82.6%。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全面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不断深化,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6.3%。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显现。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增加。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压力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尚不完善,投入仍然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同时,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消费总量不断上升,污染物产生量将继续增加,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强化保护。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环保惠民,促进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等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从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穿于规划、建设、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见专栏1)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二)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加大重点地区、行业水污染物减排力度。在已富营养化的湖泊水库和东海、渤海等易发生赤潮的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或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域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严格控制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造纸、印染、制革、农药、氮肥等行业新建单纯扩大产能项目。禁止在重点流域江河源头新建有色、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项目。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
  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新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加快淘汰或建设脱硫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机组要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进行改造。
  四、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改善水环境质量。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工作,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
  
  (二)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
  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鼓励其他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洁能源。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等扬尘控制。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四)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
  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加强大小兴安岭森林、长白山森林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连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一)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研究环境风险的产生、传播、防控机制。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加强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
  (三)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属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合理调整重金属相关企业布局,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禁止在重点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鼓励各省(区、市)在其非重点区域内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湘江等流域、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四)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对企业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排查、评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取缔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加工利用设施。规范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历史堆存铬渣的安全处置,确保新增铬渣得到无害化利用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五)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六、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推进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制定国家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地区主要环境功能差异,以维护环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态安全、保障食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制定不同区域的环境目标、政策和环境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区管理。

  (二)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
  
  (三)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以基础、保障、人才等工程为重点,推进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初步建成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七、实施重大环保工程
  
  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二)完善综合决策机制。
  
  (三)加强法规体系建设。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五)加强科技支撑。
  
  (六)发展环保产业。
  
  (七)加大投入力度。
  
  (八)严格执法监管。
  
  (九)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
  (十)部门协同推进环境保护。
  
  (十一)积极引导全民参与。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合作。
    

《中国环境报》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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